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事件),保障師生的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物安全,維護校園安全穩(wěn)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監(jiān)管誰負責”和“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黨委統(tǒng)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全員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落實各級組織、各崗位人員和各區(qū)域、各領域安全責任。
第三條 安全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突出安全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確安全工作的主體任務和確保安全的根本途徑。
第四條 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包括校園治安、消防、交通、飲食、公共衛(wèi)生、教學及考試、實驗室、建筑施工、水電暖運行、涉密、網(wǎng)絡信息、財務、資產、檔案、科技成果轉化等可能直接或間接危及師生人身財物安全和損害學校利益的所有領域。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六條 學校成立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校領導和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學校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安全的校領導任副主任。學校主要領導為校園安全責任人,對校園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的校領導為校園安全管理人,對校園安全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其他校領導對分管領域內的校園安全工作履行指導、教育、督促、檢查等職責,負直接領導責任。
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成員包括學校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保衛(wèi)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七條 各系部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黨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為安全責任人,承擔本系部全面領導責任;各部門成立安全工作小組,部門負責人任組長,承擔本部門領導責任。各系部、各部門須逐級落實安全責任,明確各級、各崗位安全責任人及其安全職責。
第八條 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全面領導校園安全工作;系部、部門承擔各自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安全主體責任;學校教職員工承擔本人崗位職責范圍內安全的直接責任。
第九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承擔分管領域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履行指導、教育、協(xié)調、督查和制度規(guī)范建設等職責。
(一)安全保衛(wèi)處承擔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
(二)學生工作處、各系承擔學生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
(三)餐飲中心承擔飲食、燃氣、餐廳、超市、開水房、學生浴室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四)總務處承擔校舍、公共設施、公共衛(wèi)生、疫情防控、水電暖、班車、公務用車等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五)教務處、各系承擔教學、考試、實習實訓、實驗室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
(六)圖書館承擔圖書及場館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七)基建辦公室承擔建筑施工、中水處理站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
(八)辦公室承擔涉密安全、檔案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
(九)網(wǎng)絡信息中心承擔網(wǎng)絡與信息、網(wǎng)絡機房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十)財務審計處承擔學校財務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
(十一)資產管理處承擔學校資產安全的監(jiān)管責任;
(十二)團委承擔共青團和學生社團活動、大學生文化藝術教育基地、學術報告廳場館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十三)科研中心承擔科研、社會服務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十四)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中心承擔各類大賽、科技創(chuàng)業(yè)園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十五)繼續(xù)教育與培訓部承擔各類培訓、等級考試及專升本培訓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十六)和平校區(qū)管理辦公室承擔該校區(qū)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十七)學生工作處承擔學生公寓、一站式服務大廳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十八)宣傳統(tǒng)戰(zhàn)部承擔意識形態(tài)、輿情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
(十九)其他領域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承擔。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十條 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制定實施校園中長期安全規(guī)劃,審定年度校園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管理規(guī)章;
(二)落實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各系部、各部門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三)做好校園安全工作的人員和資金保障;
(四)定期召開校園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處理重大安全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校園安全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五)健全校園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每月至少組織1 次安全檢查,適時開展校園安全重點領域專項整治;
(六)健全校園安全工作監(jiān)督體系,推進校園安全工作專業(yè)化建設;
(七)健全校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全面負責校園突發(f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八)健全校園安全工作機制,組織年度考核并處分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第十一條 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安全職責
(一)擬訂校園安全工作計劃,經(jīng)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校園安全檢查,協(xié)助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
(三)督導各部門的安全工作,向有安全隱患的部門發(fā)出《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督促落實;監(jiān)督校園安全設施管理與運行情況,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擬訂校園安全重點部位,報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批準;
(六)參與組織校園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
(七)參與校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校園安全事故調查,向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安全事故處理建議;
(八)定期向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匯報學校安全工作情況,及時報告重大安全問題;
(九)完善校園安全工作檔案;
(十)貫徹落實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部署,完成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系部、部門安全職責
(一)健全安全工作機制,逐級落實安全責任、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級各崗位安全職責;
(二)確定本系部、部門的安全重點部位,落實安全重點部位每日巡查制度;
(三)積極配合和支持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每月至少組織 1 次安全自查;及時整改安全問題隱患;
(四)每學期至少組織 1 次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
(五)完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 1 次應急演練;
(六)組織參加校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七)做好本系部、部門校園安全工作的人員和資金保障;
(八)做好工作職責范圍內校外單位(個人)安全管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檔案;
(十)落實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的工作部署,按要求報告履行安全職責情況和安全工作信息。
第四章責任區(qū)域
第十三條 各系部、各部門對獨立管理、使用或監(jiān)管的區(qū)域承擔安全主體責任,出租給校外單位或個人的,須在合同中明確其安全責任并監(jiān)督落實。
第十四條 多個系部、部門共同管理(或使用)區(qū)域的安全主體責任由有關部門商定,或由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協(xié)調確定,或由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公共區(qū)域的安全主體責任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承擔,外聘物業(yè)、餐飲、保安、施工等公司管理的,須在合同中明確其安全責任并監(jiān)督落實。
第五章 量化考核
第十六條 學校將校園安全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對校園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
第十七條 對校園安全事故的監(jiān)管責任部門、主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依據(jù)事故性質、情節(jié)輕重、職責要求、處置方法是否妥當、補救措施是否到位等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校園安全工作責任追究主要包括約談、通報批評和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人進行約談:
(一)安全責任落實不具體、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的;
(二)發(fā)生輕微安全事故或對存在的安全事故苗頭重視不夠的;
(三)其他應當進行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對責任部門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
(二)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當,引發(fā)重大或群體校園安全事故的;
(三)因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改不力導致校園安全事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約談或通報批評責任部門或責任人, 由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做出決定,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處分涉嫌違紀違規(guī)違法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各系部、各部門應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各自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園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