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出登記
1、凡是歷屆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若需要遷移到學校所在地落戶的,由本人或戶主持蓋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通知書》和《居民戶口薄》,向戶口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戶口遷移證》。
2、縣市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diào)動、錄用、招收的干部、工人,以及辦理離退休人員和上述人員中符合隨遷條件的家屬,要求將戶口遷移到現(xiàn)工作單位、原籍的,由本人持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及《居民戶口薄》,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3、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戶口薄》和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4、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和擬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5、市投資、興辦實業(yè)、購買商品房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由本人或戶主持《居民戶口簿》和擬落戶城市的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二、辦理遷出登記的程序:
1、審核公民申報遷出登記的有關材料和手續(xù)。對符合遷出登記有關規(guī)定,《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或其他憑證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立即予以辦理;對材料不全或手續(xù)不完備的開具《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材料或手續(xù),保證材料或手續(xù)補齊后,第二次辦妥。
2、遷出者《常住人口表》、《居民戶口簿》的“何時何因遷往何地”欄中注明遷往地的詳細地址和時間。對全戶遷移的要收繳《居民戶口簿》,對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要予以收繳,并當場銷毀。
3、簽發(fā)《戶口遷移證》。
4、填寫好的《戶口遷移證》,請其核對,無差錯后交申報人。
5、填寫《遷出登記薄》。
6、收存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及其他有關憑證材料,存檔備查。
7、《戶口遷移證》每證工本費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