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出登記
1,、凡是歷屆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若需要遷移到學校所在地落戶的,由本人或戶主持蓋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通知書》和《居民戶口薄》,,向戶口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戶口遷移證》,。
2、縣市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錄用,、招收的干部,、工人,以及辦理離退休人員和上述人員中符合隨遷條件的家屬,,要求將戶口遷移到現(xiàn)工作單位,、原籍的,由本人持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及《居民戶口薄》,,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3,、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戶口薄》和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4,、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和擬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5,、市投資,、興辦實業(yè)、購買商品房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由本人或戶主持《居民戶口簿》和擬落戶城市的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二,、辦理遷出登記的程序:
1、審核公民申報遷出登記的有關材料和手續(xù),。對符合遷出登記有關規(guī)定,,《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或其他憑證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立即予以辦理,;對材料不全或手續(xù)不完備的開具《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材料或手續(xù),,保證材料或手續(xù)補齊后,,第二次辦妥。
2,、遷出者《常住人口表》,、《居民戶口簿》的“何時何因遷往何地”欄中注明遷往地的詳細地址和時間。對全戶遷移的要收繳《居民戶口簿》,,對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要予以收繳,,并當場銷毀。
3,、簽發(fā)《戶口遷移證》,。
4,、填寫好的《戶口遷移證》,,請其核對,無差錯后交申報人,。
5,、填寫《遷出登記薄》,。
6、收存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lián)及其他有關憑證材料,,存檔備查,。
7、《戶口遷移證》每證工本費4元,。